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相关警示案例
2023-05-12

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相关警示案例



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1

2019115日至2020430日,林某某担任A证券公司上海B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319日,林某某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证券账户于20193月至9月期间开立于B营业部。201936日至2020430日期间,林某某接受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的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两台电脑,操作“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某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林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林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为二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案例2

上海C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3924日至20206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近147亿元,盈利超过5400万元。

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某”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00余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00余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为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3

 秦某某是D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上海E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817日,公开时间为20201221日。秦某某不晚于2020819日知悉了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秦某某在资产重组项目的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其配偶邹某、配偶母亲龚某某泄露了有关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期间,邹某、龚某某共同控制“龚某某”证券账户交易该公司股票。截至20201221日公告前累计买入近12万股,金额115余万元。截至计算日尚有余股14800股,账户交易盈利金额约为6200元。上述相关交易资金由邹某、龚某某共同提供,证券账户下单设备分别显示为邹某或龚某某手机号码。“龚某某”账户交易该公司股票明显异常,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秦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邹某、龚某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邹某、龚某某共同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邹某、龚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6200元,对邹某、龚某某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为四未按规定申报投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4

20182月至202010月期间,齐某在F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某部门工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职期间,齐某于20193月至20207月控制并使用亲属“田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警示函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