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利篇
2022-04-20

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群体规模十分庞大,这部分投资群体的理性参与,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更加成熟、理性地参与市场,九方云投教基地特别开设投资者维权板块,为投资者普及金融专业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当我们踏入股市,购买人生中的第一只股票后,便拥有了投资者的身份。作为投资者,可以享受很多权利,正是因为这些权利,才给予了我们足够的保障。通过本篇投资者权利篇,让我们一起走进投资者“权利的世界”。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无论多少,即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股东基本权利

1、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项权利直接体现在经济利益上,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2、股东大会表决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你可以通过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来行使你的表决权利。

中小股东在表决时,还要对影响自己权益的如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事项重点关注,对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议案要勇敢的投反对票。

3、股东知情权

作为股东,有权利知道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公司经营团队等诸多情况。

但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情况中,很少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主要人员,所以一般会通过被动接受公司公开告知的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

1)对于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信息披露;

2对于上市后的公司,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4、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在实际实践中,能够单独持有3%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很少,所以往往是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

随着投资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已有来越多的投资者行使这项权利了。

二、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股票持有与处置权

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与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3、交易知情权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依然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4、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三、在公司收购中的权利

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在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属于弱势群体。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法律对收购者有一定限制,并同时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权利,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收购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已取得一个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该方应向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收购要约。

2)公开要约。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的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3)公开信息。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作出公开告知。

4)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为防止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做出的建议,都一并公开予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

5)承诺撤回权。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6)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7)对要约收购最低收购价格的限制。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8)在要约收购支付的方式上有限制,即只能采取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还那个结合这三种方式。除此之外,收购人如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方式上还应给现有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即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